职权清单表 | |||||||||
单位名称:周口市地方史志办公室 职权类别:依职权行使的事项 服务电话:0394-8357658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时限要求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
1 | 《周口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志》编纂 | 《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河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2011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下发《关于搜集整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料的指导意见》。 | 部署及组稿 | 制定方案、规范、篇目、通知等有关文件,组建供稿队伍并培训指导。催收初稿并检查各单位资料是否齐全且符合要求 | 编审科 | 待疫情结束之后再确定 | 无 | 不收费 | |
编纂 | 多次修改初稿,形成初定稿;进一步补充核实后形成评审稿;组织专家对评审稿进行评审;吸收评审意见,制定修改方案,对全书再次全面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 编审科 | 待疫情结束之后再确定 | ||||||
审核 | 报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核 | 编审科 | 待疫情结束之后再确定 | ||||||
办理地点:周口市行政中心4号楼5楼 投诉电话: 12345;网站:http://www.zk12345.gov.cn 单位投诉机构:办公室;电话:0394—8273638 |
职权清单表 | |||||||||
单位名称:周口市地方史志办公室 职权类别:依职权行使的事项 服务电话:0394-8273632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时限要求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
2 | 《周口年鉴》编纂 | 《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获得适当报酬。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第十三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河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2011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十三条:“……(二)以省辖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经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
| 组稿 | 1.告知撰稿人应当提供的稿件要求;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说明理由。 | 年 鉴 工作科 | 每份文 稿5个 工作日 | 无 | 不收费 | |
编撰 | 2.初次校正稿件,形成初定稿;对经内部审核的稿件,再次做出更正、补充。 | 年 鉴 工作科 | 每份文 稿15个 工作日 | ||||||
内部审核 | 3.上报单位主管年鉴工作的领导审核。 | 年 鉴 工作科 | 每份文 稿10个 工作日 | ||||||
上报审查 | 4.报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印刷出版。 | 年 鉴 工作科 | 每份文 稿20个 工作日 | ||||||
办理地点:周口市行政中心4号楼5楼 投诉电话: 12345;网站:http://www.zk12345.gov.cn 单位投诉机构:办公室;电话:0394—8273638 |
职权清单表
单位名称:周口市地方史志办公室 职权类别:依职权行使的事项 服务电话:0394—8273631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间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 | 县市区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 | 《河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十三条以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经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评审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 | 受理 | 1.受理责任:根据提交的志稿和提请审查报告,一次性告知受理或不 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县市区 工作科 | 5日 |
无
| 不收费 | |
决定 | 2.审查责任:按照《河南省地方志 工作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十三条进行审查,提出初 步意见。 | 县市区 工作科 | 20日 | ||||||
送达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同意报送省史志办,对于不能报省史志办的,说明理由。 | 县市区 工作科 | 5日 | ||||||
受办理地点:周口市光明路行政中心4号楼519房间 投诉电话:12345;网站:http//www12345.gov.cn 单位投诉机构:办公室:0394—8273638 |